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常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炳瑺
- 訴訟代理人
- 黃清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6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8 月8 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76,7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