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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黃裕民

  • 當事人
    常瑋工程有限公司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6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常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瑺 訴訟代理人 黃清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6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8 月8 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76,7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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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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