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89號
- 上訴人
-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國
- 被上訴人
- 李氏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隆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1,000 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1,921,5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30,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