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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89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劉佩宜林文慧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89號

上訴人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國
被上訴人
李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隆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1,000 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1,921,5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30,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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