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11號
- 原告
- 東宏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俊霖
- 被告
- 捷威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596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6,33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4,26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