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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3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漢權周珮琦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金助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山禾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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