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金助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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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曾瑞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