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4號
- 原告
- 四海油品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龍柱、楊宗民、王錫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有原告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起訴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列股東李正義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並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