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富長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昌
- 訴訟代理人
- 呂理正
- 訴訟代理人
- 侯建明
- 訴訟代理人
- 許俊明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福漲
- 訴訟代理人
- 呂學成
劉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第七行「許明俊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許俊明律師」。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發票人欄「張永昌 侯連明」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永昌 侯建明」。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