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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0號

返還本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劉佩宜郭琇玲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富長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呂理正
訴訟代理人
侯建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訴訟代理人
呂學成

      劉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第七行「許明俊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許俊明律師」。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發票人欄「張永昌 侯連明」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永昌 侯建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何宗霖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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