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0號
- 上訴人
-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福漲
- 訴訟代理人
- 葉佳鑫
- 被上訴人
- 富長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1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4 年9 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繳納48,871元,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考,惟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