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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告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葉發海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代理人
李威
被告
呂俊泰
被告
萬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進德
被告
萬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芝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被告
方進坤
被告
尹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複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被告
陳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方進坤、謝進德、呂俊泰、呂冠良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3410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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