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5號
- 原告
- 白川化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天和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欣律師
- 被告
- 新京貿易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德
- 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京貿易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京貿易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萬5795元,應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