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姚重珍
- 當事人張双妹、陳奇良、康華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體重觀察家有限公司、蕭敦仁即蕭敦仁診所、馬速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9號原 告 張双妹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鵬律師 被 告 陳奇良 被 告 康華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心玲 被 告 體重觀察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心玲 被 告 蕭敦仁即蕭敦仁診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被 告 馬速壯 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02 日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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