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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告
張双妹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代理人
陳鵬律師
被告
陳奇良
被告
康華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心玲
被告
體重觀察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心玲
被告
蕭敦仁即蕭敦仁診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被告
馬速壯
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02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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