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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62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黃瓊瑤
被告
威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惠娟
被告
黃東龍

      張蔡英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捌仟壹佰零肆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威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威淨公司)、張
    惠娟、黃東龍、張蔡英桃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威淨公司於民國100 年6 月20日邀請被
    告張惠娟、黃東龍、張蔡英桃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
    書、授信約定書及彰銀e 通融資借款契約,雙方約定被告張
    惠娟、黃東龍、張蔡英桃就被告威淨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依各個契據所負之債務,
    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
    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威淨公
    司依上開契約陸續向原告借款6 筆,合計2,718,492 元(各
    筆借款日期及約定到期日、利息與違約金等則如附表之所示
    ,下合稱系爭借款),然該等借款於101 年12月8 日陸續屆
    期時,被告威淨公司僅分別於101 年7 月21日、同年8 月21
    日個別償還178,492 元、81,896元,合計260,388 元,尚有
    餘額2,458,104 元,迄未清償。依前開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
    1 項所定,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一切債
    務即視為到期之規定,被告威淨公司之系爭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而應給付積欠之本金2,458,104 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
    ,至被告張惠娟、黃東龍、張蔡英桃等則因屬系爭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與被告威淨公司對原告負系爭借款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458,104 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彰
    銀e 通融資借款契約書、交易往來明細資料、路透社商業本
    票初級市場歷史利率查詢資料、被告威淨公司之變更登記表
    、公示送達公告及報紙等件為證;又被告張蔡英桃經合法通
    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而被告威淨公司、張
    惠娟、黃東龍等雖因公示送達通知,依法不視同自認,惟因
    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舉證如前,自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可採。
五、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
    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
    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借款人即被告威淨公司就系爭借款自
    101年11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貸款本金2,458
    ,1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業如前述,而被告張
    惠娟、黃東龍、張蔡英桃等為其連帶保證人,亦經論述如前
    。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負系爭借款之連帶
    清償責任,自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2,458,10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台幣)
┌─┬──────┬──────┬──────┬────┬──────┬────────────┐
│編│  借款金額  │ 借款起迄日 │  尚欠本金  │利息利率│  利息計算  │違約金起迄期間及計算方式│
│號│            │            │            │(年息)│  起迄時間  │                        │
├─┼──────┼──────┼──────┼────┼──────┼────────────┤
│1 │  627,000元 │自101 年6 月│  366,612元 │ 4.014% │自101 年11月│自101 年12月9 日起至102 │
│  │            │11日起至101 │            │        │21日起至清償│年6 月8 日止,按左開利率│
│  │            │年12月8 日止│            │        │日止。      │之10% 計算。逾期自102 年│
│  │            │。          │            │        │            │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            │左開利率之20%計算。     │
├─┼──────┼──────┼──────┼────┼──────┼────────────┤
│2 │  602,720元 │自101 年6 月│  602,720元 │ 4.014% │自101 年11月│自101 年12月9 日起至102 │
│  │            │11日起至101 │            │        │21日起至清償│年6 月8 日止,按左開利率│
│  │            │年12月8 日止│            │        │日止。      │之10% 計算。逾期自102 年│
│  │            │。          │            │        │            │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            │左開利率之20%計算。     │
├─┼──────┼──────┼──────┼────┼──────┼────────────┤
│3 │  314,376元 │自101 年6 月│  314,376元 │ 4.014% │自101 年11月│自101 年12月9 日起至102 │
│  │            │11日起至101 │            │        │21日起至清償│年6 月8 日止,按左開利率│
│  │            │年12月8 日止│            │        │日止。      │之10% 計算。逾期自102 年│
│  │            │。          │            │        │            │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            │左開利率之20%計算。     │
├─┼──────┼──────┼──────┼────┼──────┼────────────┤
│4 │  624,708元 │自101 年6 月│  624,708元 │ 4.014% │自101 年11月│自101 年12月9 日起至102 │
│  │            │11日起至101 │            │        │21日起至清償│年6 月8 日止,按左開利率│
│  │            │年12月8 日止│            │        │日止。      │之10% 計算。逾期自102 年│
│  │            │。          │            │        │            │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            │左開利率之20%計算。     │
├─┼──────┼──────┼──────┼────┼──────┼────────────┤
│5 │  439,196元 │自101 年6 月│  439,196元 │  4.01% │自101 年11月│自101 年12月13日起至102 │
│  │            │15日起至101 │            │        │21日起至清償│年6 月12日止,按左開利率│
│  │            │年12月12日止│            │        │日止。      │之10% 計算。逾期自102 年│
│  │            │。          │            │        │            │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            │左開利率之20% 計算。    │
├─┼──────┼──────┼──────┼────┼──────┼────────────┤
│  │  110,492元 │自101 年7 月│  110,492元 │ 3.981% │自101 年11月│自101 年12月22日起至102 │
│6 │            │31日起至102 │            │        │21日起至清償│年6 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
│  │            │年1 月27日止│            │        │日止。      │之10% 計算。逾期自102 年│
│  │            │。          │            │        │            │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            │左開利率之20% 計算。    │
├─┼──────┼──────┼──────┼────┴──────┴────────────┤
│合│ 2,718,492元│            │ 2,458,104元│                                                │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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