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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號

確認股東臨時會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志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日

               書記官 蔡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臨時會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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