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志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