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陳泰銘、潘俊霖
- 原告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東宏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0號原 告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銘 被 告 東宏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0,671 元,應繳裁判費23,0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5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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