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23號
- 上訴人
- 孫思瑋
- 被上訴人
- 許清標即泰和油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就原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即被告應再給付上訴人1,535,059 元,是核其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5,0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