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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2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23號

上訴人
孫思瑋
被上訴人
許清標即泰和油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就原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即被告應再給付上訴人1,535,059 元,是核其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5,0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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