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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陳清怡

  • 上訴人
    孫思瑋
  • 被上訴人
    許清標即泰和油漆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23號上 訴 人 孫思瑋 被 上訴人 許清標即泰和油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就原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即被告應再給付上訴人1,535,059 元,是核其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5,0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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