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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袁雪華

  • 當事人
    群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謚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6號原   告 群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仁平 被   告 謚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碣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謚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謚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31,455 元,應繳裁判費51,8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386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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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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