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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6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元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祥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進法

      林進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仟645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5,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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