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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告
史秀蘭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
被告
桃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劉沁垣
被告
複代理人
吳東隆
被告
保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見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杏文律師

      劉德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3 年7 月14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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