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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華奕超
  • 法定代理人
    李貴珍、林雲華、黃陳憲

  • 當事人
    昇宏桶行有限公司廖元修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原   告 昇宏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珍 被   告 廖元修 誠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雲華 被   告 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8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 不足328,3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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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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