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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林宜靜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飛騰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光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被   告 飛騰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溫恒昌 人          樓 被   告 袁光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70,000元,應繳裁判費251,97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1,4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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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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