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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原告
楊靜慈
原告
黃博政
原告
鄭美興
原告
曾增
原告
張凱翔
原告
黃敏珍
原告
呂婷瑩
原告
呂忠愷
原告
蔡忠憲
原告
涂秋紅
原告
楊蕙如
原告
鄭孝慈
原告
陳榮修
原告
應儒萱
原告
林明鳳
原告
郭泰佑
原告
林文琪
原告
黃敏華
原告
孔志民
原告
呂忠愷
原告
李家輝
原告
李瑩瓊
原告
陳錦惠
原告
動向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惠
原告
楊明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被告
連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家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林宗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辦理容積移轉及使用執照變更程序之准否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2 項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上開行政程序業已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經消滅,爰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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