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 原告
- 蘋果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景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育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奕澄律師
- 被告
- 寶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錦桉
- 被告
- 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錦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盈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訴訟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曾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桃園市建築師公會補繳鑑定費用新臺幣玖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迄未至桃園市建築師公會繳納鑑定費新台幣玖萬元,致桃園市建築師公會無從進行鑑定,有桃園市建築師公會函可稽,本院無從審理本件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茲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