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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減少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原告
蘋果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景雄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被告
寶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桉
被告
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盈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李曾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桃園市建築師公會補繳鑑定費用新臺幣玖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迄未至桃園市建築師公會繳納鑑定費新台幣玖萬元,致桃園市建築師公會無從進行鑑定,有桃園市建築師公會函可稽,本院無從審理本件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茲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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