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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黃裕民
  • 法定代理人
    林明震、林百里

  • 原告
    Hydis Technologies Co.,Ltd.
  • 被告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15號原   告 Hydis Technologies Co.,Ltd. 法定代理人 林明震(Lin,Ming-Cheng)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陳又新律師 被   告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里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美金369 萬5764元,按照視為起訴時之102 年10月4 日以臺灣銀行美金賣出即期匯率1 美元兌換新台幣29.405元計算,為新台幣(下同)1 億867 萬3,94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萬8,8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5萬8,336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有不服,請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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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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