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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張永輝
  •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梁信郎

  • 當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至善有限公司(原名:信秀有限公司)劉秀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三信至善有限公司(原名:信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梁信郎 被   告 劉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請求返還,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以102 年度重訴字第43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7,100 元,102 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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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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