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圖塑鋼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順義
- 訴訟代理人
- 劉國斯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典佑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哲律師
劉秋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請求再開辯論,請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應調查證據方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