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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黃裕民
  • 法定代理人
    廖順義、林典佑

  • 原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圖塑鋼模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3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圖塑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順義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 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 劉秋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請求再開辯論,請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應調查證據方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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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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