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程懿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李阿桃(黃呈芳之繼承人)
即被告
黃建蒝(黃呈芳之繼承人)
即被告
黃茂錦(黃呈芳之繼承人)
即被告
黃春雪(黃呈芳之繼承人)
即被告
中華育樂企業社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淑鈺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6 萬4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71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