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程懿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李阿桃(黃呈芳之繼承人)
- 即被告
- 黃建蒝(黃呈芳之繼承人)
- 即被告
- 黃茂錦(黃呈芳之繼承人)
- 即被告
- 黃春雪(黃呈芳之繼承人)
- 即被告
- 中華育樂企業社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徐淑鈺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6 萬4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71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