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昊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正村
- 訴訟代理人
- 林錦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1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① │鼎格公業有限│華南商業銀│101年9月30日│ 18萬3,960元 │GD 0000000││ │公司廖冠龍 │行楊梅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