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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請人
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元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27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1 年11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27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3 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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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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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晶鼎電子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101年11月15日         │162,582元       │BT0一八六四六│    │
│1 │古必富            │園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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