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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劉佩宜高明德吳佩玲

  • 當事人
    臺灣蒙地拿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33號聲 請 人 臺灣蒙地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訴訟代理人 曾曦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8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 年12月8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83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4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吳佩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楊淳如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3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合作金庫桃園分行 │101年2月13日 │5,000,000元 │九一七七四六九 │ │ │1 │作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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