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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請人
迎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紀維(原名:胡永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 年2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14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臺幣) │ │ │├─┼─────────┼─────────┼───────────┼────────┼────────┼──┤│1 │迎富有限公司 胡永 │聯邦商業銀行高榮分│101年11月30日 │45,100元 │UA六八五六七七│ ││ │芳 │行 │ │ │九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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