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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黃裕民

  • 當事人
    呂士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33號聲 請 人 呂士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5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57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附表: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號│ │ │ │ │ │ ├─┼───────────────┼──────────────┼────┼───┼────┤ │00│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九0ND00九六三四八─三│股票 │1 │1000│ │01│ │ │ │ │ │ ├─┼───────────────┼──────────────┼────┼───┼────┤ │00│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九0NX000八九九四─一│股票 │1 │167 │ │02│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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