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73號
- 聲請人
- 佑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冬霞
- 訴訟代理人
- 岑芷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8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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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57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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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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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佑騰營造工程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02 年5 月15日 │95,235元 │WM000二五八六│ │
│1 │司 王冬霞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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