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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9號

聲請人
閎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芸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3 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2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23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2 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00│閎悅建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八德分│101年10月10日 │17,968元        │XC00九四七一│    │
│1 │                  │行                │              │                │四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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