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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聲字第17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蔡慧君
相對人
茂晶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宣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民國一零二年一月三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零肆元,資遣費陸仟壹佰伍拾肆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2 年1 月30日在桃園縣政府轉介之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1 年9 至12月之薪資新臺幣(下同)48,704元,資遣費6,154 元,給付方式為一次付清,於102 年3 月1 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於約定履行期限屆至後,迄今尚未履行上開之第一期應給付金額,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2 年1 月30日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份為證,並經本院向桃園縣政府調閱前開調解卷核閱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關於兩造部分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應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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