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華奕超
- 法定代理人劉宣廷
- 原告曾麗蓉
- 被告茂晶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曾麗蓉 相 對 人 茂晶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宣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零伍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月30日經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同年3月1日前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67,105元及資遣費20,100元。惟相對人迄未履行,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2年1月30日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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