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
- 上 訴 人
-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 訴訟代理人
- 鄭涵雲律師
- 高晟剛律師
- 被 上訴人
- 趙君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2,6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0,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