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高晟剛律師 被 上訴人 趙君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2,6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0,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