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周文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周文祥 住高雄市○○區○○路0號4樓之5 送達代收人 鍾春泉 住高雄市三民區市○○路000號7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上訴聲明本院上開判決不利部分為新臺幣(下同)980,9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