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5號原 告 林育生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 被 告 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瑟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6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