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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周珮琦

  • 當事人
    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宜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維忠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宜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54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2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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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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