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維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宜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54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2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