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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6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相對人
雄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選任清算人 蘇文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雄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蘇文美(住高雄市○○區○○○路00○0 號)為雄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雄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雄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雄旗公司)截止民國102 年6 月27日止,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4 筆,合計金額4,266,284 元,其中2 筆已移送執行計3,707,813元,2 筆繳款書未送達計558,471 元,而該公司已遭經濟部命令解散,尚未清算,然其唯一股東兼董事蘇志賢業於民國102 年4 月28日死亡,而蘇志賢之唯一繼承人蘇丹薇為未成年人,無法擔任清算人,以致稅捐稽徵文書無法送達及移送執行案件處於無代表人狀態。為此,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選派雄旗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雄旗公司前為經濟部命令解散登記在案,尚未清算,且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蘇志賢已於102 年4 月28日死亡,其唯一繼承人蘇丹薇為未成年人(91年生),而雄旗公司尚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4,266,284 元等事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102 年5 月1 日桃院晴民科字第000000000 號函、雄旗公司變更登記表、蘇志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堪信應為真實。準此,雄旗公司現既無董事、股東可擔任其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該公司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

四、本院審酌蘇志賢之唯一繼承人即女兒蘇丹薇為未成年人(91年生),依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選派為清算人。而本院依職權函詢桃園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有無律師、會計師有意願任本件清算人,經該兩公會覆函表示並無會員有此意願等語,有桃園律師公會102 年8 月23日桃律美字第082301號函、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102 年7 月25 日 會總字第0000000 號函附卷可憑,故仍以蘇志賢之親屬擔任雄旗公司之清算人為適當。而蘇志賢之父蘇金水、母蘇陳霞、胞弟蘇志成均已身亡;胞妹蘇文美、蘇利芳相較於已出養之葉淑麗,與蘇志賢之關係較為親近,而蘇文美、蘇利芳各為51年7 月、48年7 月出生,正值狀年,其中蘇文美之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高於蘇利芳為國中畢業,堪信蘇文美應有足夠智識及相當社會經驗擔任清算人。此外又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規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故本院認本件以蘇文美擔任雄旗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五、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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