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47號債 權 人 柳寶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傑即洋洋全方位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