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1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161號
- 債權人
- 口福不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迎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妙元寶有機事業有限公司、宋洪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規定,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原聲請狀僅記載請求金額,未依法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表明對債務人宗洪國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