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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文斌劉士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金俊 債 務 人 劉文斌 債 務 人 劉士嘉  (已於民國96年7月26日遷居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文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叁萬叁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劉士嘉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96年7 月26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對債務人劉士嘉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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