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金俊 債 務 人 劉文斌 債 務 人 劉士嘉 (已於民國96年7月26日遷居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文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叁萬叁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劉士嘉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96年7 月26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對債務人劉士嘉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