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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7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80號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住台北市○○區○○○路000號16樓
送達代收人
陳亞克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6樓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欣禾工程行、彭武彥、馮文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是否已依民法第297條等相關規定為債權讓與通知。

三、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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