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7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80號
- 債權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旺 住台北市○○區○○○路000號16樓
- 送達代收人
- 陳亞克
-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6樓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欣禾工程行、彭武彥、馮文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是否已依民法第297條等相關規定為債權讓與通知。
三、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