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589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廖晏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金城即裕豐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權人請求對象為吳金城即裕豐工程行為同一人,請釋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