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4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469號
- 債權人
-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夷麟
- 債務人
- 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宋月微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林邱毅(原名:林邱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月微、林邱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佰零捌萬貳仟陸佰零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玖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