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266號債 權 人 金永祥配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雲峰冷凍空調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雲峰冷凍空調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李浚永已死亡,請表明其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就票款9,513元表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就請求金額1,072 元部分,請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利息起算日,並釋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原聲請狀僅記載請求金額計算明細,未依法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若無約定清償日及利率,應更正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