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9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963號
- 債權人
- 詮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河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童忠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童忠和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