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963號債 權 人 詮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童忠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童忠和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