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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0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092號
債 權 人
天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勳
非訟代理人
莊慎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亨國際有限公司、陳益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表明之請求原因事實,僅債務人捷亨國際有限公司與債權人成立運送契約,請表明本件得對債務人陳益智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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