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633號債 權 人 名城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利息自101 年12月5 日起算之依據為何?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