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516號債 權 人 富吉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伊美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利息自102 年1 月8 日起按年息6%請求之依據為何?否則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